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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舟山,王女士在一家水果超市购买水果遭遇了一个不同寻常的问题。她的消费金额原本为123.49元,但在结账时,她被要求支付123.5元,即超市多收取了0.01元。当王女士向商家提出质疑时,商家回应称只不过多收了1分钱,认为这是正常和合理的操作。对此,王女士感到不满,并选择了向舟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。
接到王女士的举报后,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很快对该水果超市进行了现场调查。经查,他们发现当天该商家在其交易清单中存在10份“反向抹零”的付款单据,这些单据合计多收款项达到0.24元。面对这一行为,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商家进行整改,指出他们需要规范电子秤和收银系统的设置,同时也要求商家立即退还这些多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。
在进行了相关调查和核实后,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决定对这家水果超市进行处罚。他们依法对该商家作出了1000元的行政罚款。
反向抹零是指商家在结算时故意将小数点后的零头去掉,以此多收顾客的钱。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,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。《价格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。按照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,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:(三)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。
另外,在日常实践中,出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、自由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的需要,商家必须做到明码标价、诚信经营,否则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三大权利。
具体到本案中,虽然反向抹零收取的不过1分钱,但在未提前告知且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,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三大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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